法务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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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文转发:燃气管道置换、放散安全操作规程 -法务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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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实施置换作业时,必须对管道和设备逐一检查,确保外观符合要求。
2、置换作业必须由三人以上协同进行,专人负责,并随时联系,没有指令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阀门。
3、置换遇阻时,必须查明原因,清除阻塞物,不能随意提高管内压力强制通过。
4、放散点应注意选在管道末端且尽可能离开居民密集区域或交通道口,事先应对周围居民和行人进行安全宣传,布置警示,配备灭火器材,一般情况下,禁止在室内立管上放散。
5、放散点应加短管提高放散标高,设专人负责放散。
6、置换管道内天然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合格:
(1)、氧含量在1%以下;
(2)、取样试烧火焰呈蓝色。
7、调压器投产的安全要求,参看《调压安全操作规程》的规定。
8、恢复供气前,应对有关用户进行宣传,通过灶具适量放散后再试烧和使用,新用户则必须指派专人点火启用。
9、置换、放散和投产均应有专门方案,由专人负责指挥和协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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